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意见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4-17 10:12:25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
保障的意见
淮政办[2006]6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
意,现就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
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联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
二、 认定标准
(一)户口的认定:
1.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薄为准,一户一证;
2.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
独一户;
3.同一住址内有两国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二)人口的认定。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下列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私有房屋;
2.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3.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5.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
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
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4.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5.军、烈属或残疾人等相关证明。
(二) 辖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
房状况进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
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
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
(三)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
结果返回所在居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将全部材料报送市
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 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各区政府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知各区政府。
(五)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依据审批和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并通过当地银行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六)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持统一发给的磁卡或存折按月到当地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四、 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经审核后,按下列租金补贴方式给予住房保障: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为保障标准
,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5元向其提供房租补贴,由受益家庭向市场寻租合适的住房。其中:无住房的按人
均12平方米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标准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金补贴由
各区政府通过按月支付给受益家庭。
五、资金筹措
每年发放租金补贴的专项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年度住房保障面积及资金发
放额度按8:2的拼配比例筹集,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将专项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拨入市廉租住房保障
资金专户。
六、保障措施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统计发放工作由各区建设、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
区居委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本辖区城镇廉租
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三)各区政府应每年分2次,对享受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摸底审核,并将
审核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补贴的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
家庭得到保障。
(四)同一年度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同等困难程度的,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排
序。本年度未安排的,轮候转至下一年度,仍然符合登记条件的,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孤寡老人及丧失
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办理。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时,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保障
方式。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6个月的,应停发租金
补贴。
七、相关规定
(一)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协议)而获得租金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
停发房租补贴,并收回已发补贴。
(三)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解释权在市房地产管理局。
濉溪县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