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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提留、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提留、管理、使用,落实住宅工程在缺陷
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1月12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淮北市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提留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缺陷保证(保修)的范围期限: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二)供热与供暖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第三条, 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为便于管理和核算统一按开发建设单
位预留施工企业5%的部分中提取2%作为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按照双方协议发包人(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住宅工程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部分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个人),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设专户管
理。
(二)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开发),单位提供的
有关资料(合同),进行审核确定应交保证金数额,按小区、栋号记帐管理;并将收取的数额,
栋号在小区内公示。
(三)建设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必须专项用于建设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修理,不得挪
作他用,对擅自批准挪作它用的,必须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的责任,并负责追回。
第五条,建设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使用。
(一)由建设住宅业主个人申请,建设单位派人现场考查,为保证业主权益在10个工作日做出考
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考查的按合同约定)。逾期视同同意。
(二)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的建设单位落实保修单位;由施工企业负责保修的施工
企业负责保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凭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施工预算,
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
(三)保修金管理部门经申核无误后,拨付保修金,并通知建设单位作核减保修费数额。
(四)保修期满后,由原交存单位申请,退还保修金(活期利息作为管理部门的会计费用)。
第六条,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保修金),争议和纠纷解决,按建设部、财政
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七条,建设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坚持以双方鉴定的合同为依据,合同约定的内
容必须认真执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适应我市建设住宅物业、建设开发的小区、单栋建设住宅。不执行本办
法的将不予批准办理总产权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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