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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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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规则

信息来源:拆迁办 发布时间:2006-3-8 9:02:10


淮北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规则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

         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
 
       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3、《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  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2、《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房屋管理部门依照《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3、《淮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2、《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

   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3、《淮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安置基金3%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2、《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

    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3、《淮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安置基金3%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

    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
 
3、《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淮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

    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七、房屋拆迁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

     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资格证书》。”
 
八、无证承担委托拆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九、未经核准自行拆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二) 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十、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十一、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四)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十二、未经批准跨城市承担委托拆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五)未经批准跨城市承担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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