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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
一、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
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经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
2、《安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是被拆迁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
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淮北市城市房屋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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